1.内设机构:共设12个内设机构,分别是办公室、组织部(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宣传部、党风政风监督室、信访室、案件监督管理室、第一至第五纪检监察室、案件审理室。

  2.派驻机构:共设置5个派出纪检监察机构,名称统一为“中共兴山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兴山县监察委员会派出第一(二、三、四、五)纪检监察组”。

  3.所属事业单位:中共兴山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兴山县监察委员会信息中心(简称县纪委监委信息中心)是隶属县纪委监委管理的全额拨款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内设机构职能职责简介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筹备组织重要会议、活动;负责开展政策理论及重大课题调查研究,起草重要文件文稿,参与起草相关规范性文件,负责纪检监察规范性文件和制度的备案审查;负责机关对外联络协调工作;督促检查有关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负责对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的日常管理。

  (二)组织部(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根据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全县纪检监察系统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组织建设的综合规划、政策研究、制度建设和业务指导;负责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派驻(出)机构和县委巡察机构干部人事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全县纪检监察系统干部遵守和执行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国家法律法规等方面的情况;按照管理权限受理有关纪检监察干部涉嫌违反党纪、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等问题的举报,提出处置意见并负责问题线索初步核实及立案审查调查工作等;经县纪委监委主要领导同志批准,履行依纪依法监督、执纪审查和依法调查处置职责。

  (三)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统筹谋划全县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宣传教育以及廉洁文化建设工作;负责机关的新闻事务和有关网络信息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开展职务违法犯罪预防工作等。

  (四)党风政风监督室。负责综合分析全县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负责综合协调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国家法律法规等情况的监督检查;综合协调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执行;综合协调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省市县委实施办法、纠正“四风”工作;综合协调整治群众身边腐败和扶贫等有关专项领域的腐败和作风问题;综合协调党内监督、党的问责等方面工作,推动管党治党政治责任落实;综合分析党风政风监督工作情况,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工作建议;组织开展党风政风监督专项检查活动;指导全县纪检监察系统的党风政风监督工作等。

  (五)信访室。负责受理对党的组织、党员违反党纪行为和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等的检举、控告;归口受理对县委管理或者授权管辖的党的组织、党员干部违反党纪、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等的信访举报,受理党员对县纪委作出的党纪处分或者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监察对象对县监委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复审申请;综合分析信访举报情况;接待群众来访,处理群众来信和电话网络举报事项等。

  (六)案件监督管理室。负责对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归口管理县纪委监委查办案件工作中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协调事项;对重大案件查办工作进行组织指挥,对跨地区跨部门协作办案工作进行协调;负责审查调查重要理论和实践问题的综合研究;统一受理县委巡察工作机构和审计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等单位移交的有关问题线索;综合负责问题线索处置情况的监督,对相关问题线索调查核实情况进行审核;统一受理下级纪检监察机构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报告,分送有关部门;负责线索处置和查办案件在向县委报告的同时向市纪委监委报告;对调查措施使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办理监委采取留置措施的审批手续;监督检查全县纪检监察机构依纪依法安全办案情况;组织对相关案件实施交办、提级办理和指定异地管辖;组织协调审查调查专题会议;负责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移送工作;协调回复县管干部党风廉政情况等。

  (七)第一纪检监察室(审查调查协调指挥室)、第二至第五纪检监察室。主要履行依纪依法监督、执纪审查和依法调查处置的职责。监督检查联系单位(含党的关系在地方的国有企业,下同)、乡镇领导班子及县管干部遵守和执行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国家法律法规,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方面的情况;综合分析研判问题线索,运用“四种形态”按规定程序提出处置意见;综合、协调、指导联系单位(乡镇)的纪检监察工作等;承办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线索的初步核实和立案审查调查,以及其他比较重要或者复杂案件的初步核实、审查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可以办理下一级监察机构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必要时也可以办理全县各级监察机构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等;第一纪检监察室同时负责对重大案件查办工作进行组织指挥,对跨地区跨部门协作办案工作进行协调,负责全县追逃追赃和防逃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有关单位做好相关工作。

  (八)案件审理室。负责审理县纪委监委直接调查处理的违反党纪、职务违法案件和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统一受理下一级党组织、纪检监察机构报批或备案的违反党纪和职务违法案件的审理,审理下一级党组织、纪检监察机构报批或备案的涉嫌职务犯罪案件;承办党员对县纪委作出的党纪处分或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案件、监察对象对县监委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请复审案件、监察对象及其近亲属对县监委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诉复查案件,以及其他需要由县纪委监委办理的申诉、复核案件;综合协调、指导全县纪检监察系统的审理业务工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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