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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在负责收取、保管和支付校服费的过程中,将暂未支付给供货商的校服费尾款3.6万元用于个人理财,产生收益10.35元,虽然获利金额很小,但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这样做是不对的。”今年4月,在收到处分决定书时,湖北省当阳市某学校的食堂出纳卢某懊悔不已。

  校服费不应该专款专用吗?怎么能被拿来购买理财产品呢?事情还得从2016年说起。

  2016年,经该校行政办公会研究,卢某受该校家长委员会的委托,代为收取、保管、支付校服费。至2019年12月,卢某按程序将校服费支付给供货商后,尚余3.6235万元尾款,存储在卢某个人银行卡中。2019年12月12日,卢某将其中的3.6万元购买了一款理财产品。该行为被正在该校进行审计的省审计厅人员发现,12月20日,卢某将该理财产品赎回,产生收益10.35元。今年2月,上级部门将该问题线索移交至我组承办。

  “我真的是不小心将校服费尾款中的3.6万元购买了理财产品的,发现误操作后,我第一时间就将理财产品赎回,产生的10.35元收益我也上交给学校财务室了。”当我们第一次找到卢某谈话时,卢某这样解释道。

  作为一名2011年起就从事出纳工作的经验丰富的财务人员,怎么会这么不小心呢?卢某的解释让我们心生疑团,我们决定从卢某的银行交易记录入手。

  通过调取卢某的多张银行卡的交易记录,我们发现,卢某喜欢购买理财产品,善于理财,银行卡的交易记录中有多笔购买、赎回理财产品的记录,且交易频繁。看到这里,我们似乎明白了卢某“误操作”的真相了。带着这些证据,我们再次找到了卢某。

  “当时确实是抱着侥幸心理,认为钱不是很多,到支付校服费尾款的时间节点,我可以用自己的钱支付给供货商,也不会有人发现。”在证据面前,卢某道出了原委。

  “虽然收益金额很小、挪用的时间很短,但你的行为性质已经发生了变化、构成违法了。要是金额再大点、挪用时间再长点,可能就构成犯罪了。”我们给卢某指出了问题的严重性。

  “是我平时学习不够、认识不足、要求不严,今后我要加强学习,严守法律规定,杜绝此类问题的发生。”面对可能受到的处分,卢某进行了深刻而严肃的表态。

  最终,卢某因在负责校服费的保管和支付工作期间,将校服费尾款中的3.6万元用于个人理财,被给予记过处分。而时任该校学生科科长的陈某,也因在校服费的收取、保管、支付过程中履行职责不到位,监管不力,导致卢某将部分校服费资金用于个人理财,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该市纪委监委也向该市教育局党组下发了《关于规范全市中小学校服选用采购管理的纪检监察建议》,推动以案促改。(当阳市纪委监委 万俊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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