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黄敏 发布时间 : 2025-02-28 来源 : 楚天风纪
近年来,随着反腐败斗争的高压震慑,一些贪污贿赂行为变得更加隐蔽复杂,滋生出“以借为名”受贿等较为典型的新型腐败方式,不断增加纪委监委机关审查调查工作难度。实践中,部分党员干部打着“借用”的旗号,采取虚假借款的方式行利益输送之实,本质是对公权力的异化滥用。正确把握受贿和违规借款的界限,对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具有重要意义。
一、违规借款违纪行为与“以借为名”受贿判断标准
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钱款,以“借用”为前提,有归还本意,并没有占有故意。“以借为名”的受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借款为由向他人索取或非法收受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因借用、借款等案件涉及民事、刑事法律关系判断,故其手段隐蔽性、迷惑性较强,对于纪检监察机关在纪法罪的认定上造成一定困难。根据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针对“以借为名”类受贿,办案过程中要重点审查借款时间长短、是否有能力归还而不归还、是否因受到审查调查被迫归还等。 同时,还要考虑双方往来情况,即衡量受贿人给行贿人所带来的利益和行贿的数额这两者的对比情况。如果主观上不具备非法占有财物的故意,且公职人员具有真实的借款事由,在具备归还能力时往往会及时还款,则应考虑违反廉洁纪律。在实践中,存在公职人员有实际借款需求,但借款对象为其管理和服务对象,且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但有归还欠款的意思表示,短期周转后及时还款,符合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特征。反之如果借用时双方约定还款期限,但到期后具备归还能力却无正当理由不予归还的,则说明主观意图发生变化,产生了非法占有的故意,就不能再简单认定为一般违纪行为。
二、精准把握取证要点
精准把握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钱款行为的取证要点,是区分纪法罪的关键。
(一)查清借贷双方的往来关系。正常借贷中,双方存在一定的信任基础,通常有经济往来情况。例如行为双方存在特殊关系,比如亲友、同学等,日常生活中往来密切,宴请、借车借款等行为较为普遍;“以借为名”的受贿案件中,双方属于利益上相互利用关系,不具备稳固的信任关系,经济往来情况通常较为隐蔽。
(二)查清借贷双方还款真实性。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钱款行为双方一般存在真实还款行为,但需要着重注意的是对长期不归还借款的行为分析,如果公职人员无归还借款的意思表示,而管理和服务对象亦无催款行为,则借款性质则可能转化为“以借为名”的受贿。在查办相关案件过程中,要重点审查行为人是否缺乏还款能力。另外还存在某些公职人员通过合法合规的借款手续以及伪造还款痕迹,或者以签订“阴阳合同”、空白收据等形式,掩盖犯罪目的的新型受贿方式,在工作中要做进一步甄别。
(三)是否有真实还款意愿。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钱款行为中,行为人通常有主动还款的意思表示,通常用于短期周转;“以借为名”的受贿案件中,行为人本身无真实还款意愿,近年来还存在行为人双方私下达成虚假还款的合意,借“合法民事行为”的“隐身外衣”,通过线上“归还”借款、线下输送利益的新型受贿形式,本质上是以“借款”之名寻求权力对价,属于权力寻租、以权谋私。
(四)是否有实际用途。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钱款行为中通常有实际用途,一般用于短期资金周转,即便是长期借款,也会明确表示还款意愿;“以借为名”的受贿案件中,借款方通常没有借款需求或者正当、合理的借款用途,同时钱款实际流向与借款事由之间往往缺乏一致性。
(五)出借方是否有请托事项,国家工作人员是否存在利用职务便利为其谋取不正当利益。若“借款”与行为人的职务无关,就不符合“权钱交易”的本质,从而无法认定为受贿。例如在查办工程领域案件中,发现公职人员虽与工程老板存在特殊关系,但其并无利用职权为工程老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则不宜认定为受贿。(刊发于2025年《楚天风纪》第2期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纪委监委 陈天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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