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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以来,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深入开展诬告陷害行为联合治理行动,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有力保护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持续营造风清气正政治生态。现将5起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一、安徽省当涂县居民詹某诬告陷害问题。2021年8月3日,詹某因非法经营罪被远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同年9月,詹某母亲孙某某分别向湖北省、宜昌市、远安县纪委监委反映远安县公安局办案民警陈某非法占有詹某财物问题。经查,詹某财物遗落在枝江市看守所,并非陈某非法占有。远安县纪委监委向孙某某反馈了调查结果。随后,远安县公安局向詹某当面归还财物,本人确认后收下。2024年9月,詹某再次向纪检监察机关反映陈某非法占有其财物问题。经查,反映的问题不属实。10月9日,远安县纪委监委将詹某涉嫌诬告陷害问题线索移送县公安局依法处理。2025年9月28日,远安县公安机关给予詹某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

  二、宜都市聂家河镇王家坪村村民谢某某诬告陷害问题。2025年7月,谢某某向宜都市纪委监委反映王家坪村某村干部殴打他人、垄断茶叶收购等问题。经查,反映的问题不属实。谢某某在无证据的情况下,意图通过举报,达到解决山林权属纠纷等信访诉求的目的。8月25日,宜都市纪委监委将谢某某涉嫌诬告陷害问题线索移送宜都市公安局依法处理。9月4日,宜都市公安机关依法对谢某某进行了法制谈话。

  三、枝江市董市镇周湖村村民邹某某诬告陷害问题。邹某某因房屋纠纷执行案上访多年,因其财产被强制执行对枝江市人民法院执行局时任副局长佘某某心怀不满,自2021年起,捏造佘某某贪污执行款、滥用职权等问题向宜昌、枝江市纪委监委重复举报。经查,反映的问题不属实。枝江市纪委监委多次向其反馈调查结果,但邹某某仍就同一事项持续举报。2025年5月8日,枝江市纪委监委将邹某某涉嫌诬告陷害问题线索移送枝江市公安局依法处理。5月13日,枝江市公安机关依法对邹某某进行了法制谈话。

  四、兴山县峡口镇石家坝村村民舒某某诬告陷害问题。2025年以来,舒某某因对山林确权不满,多次向市、县、乡纪检监察机构反映石家坝村原村干部为村民宋某虚报山林面积、多申报奖补资金等问题。经查,反映的问题不属实。兴山县纪委监委向其反馈了核查结果,但舒某某仍因个人诉求以同一事项不断重复信访,并态度恶劣、扬言极端,造成不良影响。2025年8月21日,兴山县纪委监委将舒某某涉嫌诬告陷害问题线索移送县公安局依法处理。9月4日,兴山县公安机关依法对舒某某进行了法制谈话。

  五、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鸭子口乡厚浪沱村村民杨某某诬告陷害问题。2025年4月,杨某某向市、县纪检监察机关反映县民政局某干部利用职权取消其亲属低保等问题。经查,杨某某亲属向某某因病且劳动能力弱于2009年4月起被纳入农村低保,截至2025年4月,向某某每月均领取了农村低保金。2025年5月,向某某因年满60周岁,按照政策规定,转为“农村特困”人员,开始领取农村特困供养金。信访人反映的问题不属实。另查明,杨某某于2009年反映过相同问题,经查,该问题不属实,相关部门向杨某某反馈了核查结果。杨某某不断重复举报,企图获得赔偿并解决个人养老诉求,其行为干扰了正常信访工作秩序。9月26日,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纪委监委将杨某某涉嫌诬告陷害问题线索移送县公安局依法处理。10月17日,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机关依法对杨某某进行了法制谈话。

  上述诬告陷害行为,有的为实现个人诉求,捏造事实进行诬告,有的因矛盾纠纷而恶意举报、发泄私愤,这类行为扰乱信访举报秩序,挫伤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对地方政治生态、社风民风造成不良影响,必须严肃打击。全市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到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是激励保护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净化政治生态的重要举措,要严格执行《湖北省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实施办法》《湖北省失实检举控告澄清工作办法》,强化部门联动,深入排查诬告陷害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切实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信访举报政策宣传解释,引导广大群众正确行使监督权,实事求是、依法有序反映问题,从源头上减少诬告行为,共同维护安全稳定的信访举报秩序,积极营造激浊扬清、干事创业的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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