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枝江市纪委关于印发《加强同级监督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街道)党(工)委,开发区党工委,市人武部党委,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

  现将《加强同级监督的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全省各级纪委加强同级监督的意见(试行)》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同级监督的原则

 

  第一条坚持以政治监督为统领。始终把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作为同级监督的着眼点、出发点和落脚点,推进政治监督具体化、常态化。

  第二条坚持党委领导与专责监督相统一。严格遵守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自觉接受同级党委领导和监督,重要情况及时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积极协助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同时认真履行党内专责监督职能。

  第三条坚持用好“第一种形态”。通过班子内、同志式的事前、事中监督,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咬耳扯袖,早提醒、早纠正,防止小错酿成大错。

  第四条坚持严格依规依纪依法监督。各级纪检监察机构加强同级监督必须依规依纪依法进行,摆正位置,明确边界,不越位、不缺位、不错位。同时做自觉接受严格监督的表率。
 

  第二章同级监督的主要内容

 

  第五条政治建设情况。主要包括: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执行党内政治生活准则,营造良好政治生态等情况,防止和纠正“两面人”“两面派”和“七个有之”问题。

  第六条遵规守纪情况。主要包括:遵守党章党规党纪,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依法履职、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等情况,防止和纠正以言代法、以权压法、滥用职权等问题。

  第七条贯彻落实情况。主要包括: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宜昌市委、枝江市委工作要求,对巡视巡察反馈问题整改落实等情况,防止和纠正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等问题。

  第八条执行制度情况。主要包括:遵守党委(党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实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执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度等情况,防止和纠正独断专行、软弱涣散、各自为政等问题。

  第九条选人用人情况。主要包括: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坚持正确选人用人导向,落实“凡提四必”,匡正选人用人风气,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等情况,防止和纠正任人唯亲、封官许愿、带病提拔等问题。

  第十条作风建设情况。主要包括: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精神,加强作风建设,深入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等情况,防止和纠正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特别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

  第十一条廉洁自律情况。主要包括:廉洁从政、廉洁用权、廉洁修身、廉洁齐家等情况,防止和纠正自律不严、以权谋私以及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管教不严等问题。

  第十二条管党治党情况。主要包括: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履行“一岗双责”,尤其是“一把手”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加强党的领导,维护党的纪律、严格党内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等情况,防止和纠正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等问题。

 

  第三章同级监督的实施对象

 

  第十三条市纪委对市委及其常委会成员,市委工作部门和市委直接领导的党组织,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党组及其成员,市法院、市检察院党组开展同级监督。

  各镇(街道)纪(工)委对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领导班子成员和镇(街道)人大主席、专职副主席、市政协各镇(街道)活动组组长开展同级监督。

 

  第四章同级监督的方式方法

 

  第十四条围绕“一个纳入”、“两个督促”、“三个报告”、“四个提醒”、“五个监督”,落地落实落细同级监督。

  “一个纳入”即将同级监督对象落实主体责任、履行职责、述责述廉、民主生活会按规定说明有关事项等情况纳入其廉政档案,并适时进行动态更新。

  “两个督促”即一是督促开好民主生活会。督促同级监督对象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并按规定说明个人有关事项尤其是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的住房、从业情况,主动接受班子其他成员监督。二是督促做好述责述廉。加强对同级监督对象年度述责述廉情况的监督,并将宜昌市管干部述责述廉报告报宜昌市纪委载入廉政档案。

  “三个报告”即一是对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报告。对同级监督对象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上级党组织工作要求情况进行全面分析研判,每半年向同级党委(党组)报告一次,指出问题和不足,并督促改进。二是对信访举报和发现的问题线索进行报告。对同级监督对象违纪违法问题的信访举报和问题线索,按规定及时向上级纪委报告。对同级监督对象分管领域发生多起突出或重大违纪违规问题,造成不良社会影响,需要追责问责的,及时向上级纪委报告。三是对地方政治生态情况进行报告。对问题线索、案件和信访件中涉及同级监督对象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执行民主集中制、选人用人、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分析,每年底向上级纪委书面报告政治生态情况分析,并将发现的问题和不足向党委(党组)或书记反映,加以督促改进。

  “四个提醒”即一是及时开展谈话提醒。发现同级监督对象履行职责、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或收到有关其配偶、子女有违规违纪违法问题反映时,应对其进行谈心谈话提醒。二是提请或委托约谈提醒。对同级监督对象履行职责不到位,分管部门和单位管党治党问题较多的,应当提请党组织书记对该班子成员予以约谈,或受书记委托与之谈话提醒。也可受上级纪委委托对同级监督对象存在的问题进行约谈,并协助上级纪委督促整改。三是加强函询说明情况的提醒。被函询对象主动送请审阅说明材料时,发现回复说明材料不具体、不准确、不明确的,即时提醒其补充和修改。提醒被函询对象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和纪检组织主要负责人对说明材料审核把关。四是用好纪检监察建议提醒。对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够认真、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及上级党组织工作要求不够有力、执行法律法规不够严格或对党风廉政建设不够重视等问题,应当即时提出纪检监察建议,督促并协助采取有效措施深入整改,强化管理、健全制度,实现长效长治。

  “五个监督”即一是适时开展重点事项监督或专项监督。对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落实情况、对巡视巡察反馈事项和问题整改情况等,对照任务清单,逐一监督直至销号。根据上级部署和要求,对同级监督对象遵守党的纪律、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等情况进行专项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提醒、帮助纠正,并按要求上报有关情况。二是参与议事决策过程中做好即时监督。在参加或列席会议议事决策时,发现违反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有关规定,或者存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问题,应当及时提醒纠正,对拒不纠正的及时向上级纪委监委反映。三是对案件处理情况予以监督。要严格执行案件线索处理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的规定,对同级党委处理案件的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及时请求上级纪委复查;对发现同级监督对象有违反党的纪律情况的,及时向书记反映,在同级党委不予解决或不予正确解决时,及时向上级纪委提出申诉并请求协助处理。四是严格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加强对同级党委选人用人和评先表优情况的监督,对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及时提醒纠正。市纪委在办理非市管干部廉政意见时,应当听取各镇(街道)纪(工)委、市纪委监委派出各纪检监察组意见。五是通过以下看上监督。各镇(街道)纪(工)委、市纪委监委派出各纪检监察组要通过加强对各地各部门的日常监督,分析、研判同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干部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及上级党组织工作要求情况,每半年向市纪委常委会作出书面报告。

 

  第五章同级监督的保障措施

 

  第十五条市纪委要加强对下级纪检监察组织开展同级监督工作的指导,及时给予支持和解决困难问题,半年听取一次工作情况汇报。在办理涉及市管干部的问题线索时,可抽调下级纪委人员参加,便于更好开展同级监督。

  第十六条各级纪检监察机构特别是主要负责人必须强化责任担当,坚持原则、无私无畏,本着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对同志关心爱护的态度,敢于和善于开展同级监督。

  第十七条对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或发现后不提醒、不制止、不报告,甚至隐瞒包庇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对违反党章党规党纪滥用职权的,依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规定,予以严肃追责问责。

  对担任同级领导班子成员的非党员,由市监委及其派出机构参照本实施办法开展同级监督。

  第十八条本办法解释的具体工作由市纪委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承担。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21年3月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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