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胡江涛 发布时间 : 2025-02-05 来源 : 楚天风纪
【基本案情】
吴某某,男,中共党员,某县第十五届县委原委员、A乡原党委书记。2022年6月17日,吴某某拟在某市城区购买一套商品房,总价70万元。为支付该房首付款,吴某某向A乡辖区内承接魔芋烟叶连片发展项目的孙某某借款25万元。据吴某某交代,吴、孙二人是同学关系,向其借款系因房屋首付款不够,用于短期周转,双方未打借条及约定还款期限,吴某某表示待公积金贷款办妥后会及时还款。6月24日,吴某某通过其本人和妻子二人住房公积金及部分存款凑齐25万元后将借款归还给孙某某。此外,吴某某还存在接受孙某某宴请等违纪违法问题。
【分歧意见】
本案例中,对于吴某某的行为应如何认定,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吴某某向同学孙某某短期借款,且实际用于支付房款,借款后一周内即还款,双方属于正常的民事借款关系,因此其借款行为不构成违纪。
第二种意见认为,吴某某作为A乡党委书记,其职务影响力对孙某某在辖区内承接项目存在制约关系,其借用钱款行为侵害党员干部的职务廉洁性,构成违反廉洁纪律,属于借用管理服务对象钱款的违纪行为。
【分析意见】
我们同意第二种意见,吴某某的行为构成违反廉洁纪律,属于借用管理服务对象钱款的违纪行为。
本案中,吴某某与孙某某基于双方合意形成借贷关系,符合民事借贷关系的部分特征。但吴某某作为A乡党委书记,向辖区内承接项目的孙某某借款购房,基于其职务职责,存在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可能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属于违反廉洁纪律行为。古话讲“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吴某某主动找孙某某借款,而借款人出于对党员干部职务、身份以及自身利益等方面考虑承诺借款,借用时间的长短以及金额大小仅作为情节轻重考虑,并不直接影响问题定性,其行为实质上侵害了党员干部的职务廉洁性,容易导致权力滥用,甚至进一步发展为权钱交易。实践中,部分纪检监察干部基于不同案件借款行为存在差异性,对于事实定性往往难以准确把握,现结合工作实践作如下分析:
(一)明确违纪主体
《条例》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并未规定特殊主体,但基于“管理和服务对象”“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基本要件要求,也就意味着该条款只能适用于具有管理和服务职能,能够行使公权力的党员及其他公职人员。
(二)明确借款双方是否存在权力制约关系
管理和服务对象是指公职人员职权行使或职权影响范围内的人员。公职人员因职务职责差异,所具备行使公权力的范围也不同,相应的管理和服务对象应当是公职人员职权行使或职权影响范围内的人员。认定借款双方是否属于向管理和服务对象借款,一般从出借人所从事的业务是否与该公职人员所行使职权存在影响或制约关系来判断。只要具备影响或制约的可能性,则可以推定出借人系该公职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对象。本案中,吴某某作为A乡党委书记,负责辖区内全面工作,孙某某在吴某某辖区乡镇承接项目,吴某某虽然存在基于同学情谊给孙某某提供帮助的可能性,但其职权范围明显对孙某某业务开展存在制约关系,故不影响孙某某系吴某某管理和服务对象的认定。
(三)明确“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
根据2018年《条例》释义对第八十八条、第九十二条等条款中的“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进行详细解释,强调行为要与执行公务相关联、与公正执行公务相冲突,可能导致不公正执行公务,强调行为具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现实可能性就应当禁止,并不需要发生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实际后果,也不能等到已经产生了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后果才去处理。
2023年新修订《条例》第九十九条将“影响公正执行公务”修改为“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有效避免了实际运用中存在的管理和服务对象无任何具体请托事项、党员干部借用财物是否能够构成“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分歧意见,进一步明确借款行为只要存在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可能性,就应当认定为违纪。(刊发于2025年楚天风纪第1期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纪委监委 陈天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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