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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领导干部李某邀请叶某等多名党员领导干部及工程老板张某聚餐,李某支付餐费。餐后,叶某因醉驾问题被当场查获。李某担心因叶某的醉驾问题牵连出“违规吃喝”问题,遂主动与聚餐的党员干部统一说法,将本来同桌用餐的事实故意说成两桌(张某和叶某一桌,其他人另一桌),以撇清与叶某、张某的关系。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李某还教唆工程老板张某及餐馆老板统一说法以应对公安机关调查。不日,纪委接到关于李某、叶某等人涉嫌违规吃喝的信访举报,以及公安机关移送叶某醉驾的问题线索,在叶某违纪违法案核查期间,上述人员均根据李某的安排故意提供虚假证言,干扰组织审查。

  【分歧意见】

  对于李某行为的定性,主要存在以下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主观上误以为聚餐行为涉嫌违规吃喝,为逃避组织审查而与其他证人串供、故意提供虚假情况,客观上也妨碍了纪律审查工作。且该案涉及领导干部众多,对抗性明显,影响恶劣,应当为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身为叶某违纪违法案件中负有作证义务的党员,在党组织纪律审查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阻碍了案件推进,情节较重,应以违反组织纪律定性处理。

  第三种意见认为,李某在公安机关调查期间,教唆他人提供虚假证言,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对其教唆行为应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定性处理。

  【意见辨析】

  我们赞同第二、三种意见, 认为应当分行为阶段分别认定,充分评价。

  一、对抗组织审查与违反组织纪律,故意提供虚假情况的异同

  二者主观上均表现为故意,客观上都违反了党员干部对党忠诚老实的基本义务和政治要求,对纪检监察机关的正常办案秩序形成干扰或妨碍;二者在时间节点上,均是在组织审查、核查期间,即不限于立案审查后,目的是为加大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党员干部的惩戒和震慑力度。二者主体不同,对抗组织审查的主体是被党组织审查违纪行为的党员,违反组织纪律,故意提供虚假情况的主体是负有作证义务的党员。对抗目的及对抗性程度不同,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目的相对单一,希望通过实施对抗组织审查的具体行为实现掩盖违纪问题、逃避被组织查处的目的。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对抗组织审查需有违纪问题作为前提,且该违纪问题应与对抗行为本身有因果关系;而故意提供虚假情况的组织纪律,其对抗性较前者弱,通常为掩盖他人违纪问题,不使他人受惩处,或害怕受牵连、被打击报复等,对抗目的具有一定复杂性,且其主体本身无需有违纪问题为前提。

  本案中,李某作为被核查对象在组织核查期间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是为逃避本不存在的“违规吃喝”问题,没有违纪行为作为前提,不宜认定为对抗组织审查。

  二、党员故意提供虚假情况行为的认定

  纪律审查是维护党的纪律权威性的重要手段,负有做证义务的党员应当自觉增强组织观念、强化组织意识,本着对党内同志、党组织和党的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客观如实反映情况,严肃认真在纪律审查中履行做证义务,共同维护纪律审查工作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查处党员违纪案件中收集、鉴别、使用证据的具体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均明确了证人作证义务,以及对党员拒绝作证或故意提供虚假情况的惩戒性条款,但因缺少实体条款,实践中难以实现惩戒效果。直至2024年《条例》第八十条明确,在党组织纪律审查中,依法依规负有作证义务的党员拒绝作证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达到情节较重程度即应给予党纪处分。

  本案中,李某实际具有双重身份,既是被核查对象,又是叶某涉嫌违纪违法案件中的证人。李某作为叶某违纪违法案中负有作证义务的党员,故意提供虚假情况,且涉案党员领导干部众多,对本地政治生态造成恶劣影响,干扰了纪检监察机关的正常办案秩序,情节较重,应当认定为违反组织纪律。

  三、党员教唆证人作伪证行为的分阶段定性处理

  《条例》对教唆或妨碍作证行为没有单独规定,但在第二章的“纪律处分运用规则”第二十六条明确“教唆他人违纪的,应当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党纪责任。”即对教唆他人违纪的,应当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党纪责任。这里的“教唆”,主要是指以授意、怂恿、劝说、利诱或者其他方法故意唆使他人违纪。行为人必须有教唆他人实施违纪的故意,且通常表现为直接故意。本案中,李某教唆的党员干部都实施了李某教唆的故意提供虚假情况的行为,那么李某教唆党员干部在党组织审查叶某案期间故意提供虚假情况,以及其本人故意提供虚假情况的行为,均应按《条例》第八十条定性处理,且对其他听从李某教唆、故意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的党员干部,均按第一种形态予以诫勉处理。

  上述党组织不包括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党员在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侦查或者调查时有串供、隐匿、销毁证据等行为,干扰或妨碍正常侦查、调查活动的,应在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先行认定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后,视情节及后果按《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等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定性处理。本案中,李某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教唆工程老板张某及餐馆老板统一说法,餐馆老板为让该说法合理化,还伪造虚假菜单,影响了公安机关依法办案。公安机关经调查认定李某教唆他人故意作假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教唆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按照其教唆的行为处罚,因李某违法行为的追诉时效已过,不再予以行政处罚。根据全面从严治党以及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的要求,按照充分评价原则,对李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在党纪案件中仍应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予以定性处理。(刊发于2025年《楚天风纪》第4期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纪委监委 徐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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