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黄敏 发布时间 : 2024-05-06 来源 : 楚天风纪
证据是各类案件中事实确认的核心,证人证言作为法定证据种类之一,在证据体系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当前,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证人制度经过多年探索已经相对成熟,但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对纪委监委管辖的一般违纪类案件中的证人行为,尚无相对完善的制度予以规制。
违纪案件证人制度的构建,对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有着重大意义。
纪检监察证人制度相关探索。2018年3月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在证据类型等方面做到了与《刑事诉讼法》相衔接,明确监察机关依照本法规定收集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调查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2021年9月20日起施行的《监察法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证人作证义务以及证人作证的一些禁止性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如实作证的义务。对故意提供虚假证言的证人,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证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帮助被调查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实施其他干扰调查活动的行为”。
作为违纪案件重要处置依据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24年版),新增第八十条“在党组织纪律审查中,依法依规负有作证义务的党员拒绝作证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均是对证人制度新的有益探索。
实践中,对于非党员干部、非监察对象的证人拒绝作证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暂无相关惩戒制度规制。纪委监委在审查调查过程中要求证人配合审查调查工作也没有强制性约束;对因证人作伪证形成的证据予以排除的规则也有待明确。
此外,与行政、刑事诉讼法的衔接尚不够密切,例如《监察法实施条例》关于故意提供虚假证言的证人,仅提到“应当追究法律责任”,而对于如何追究法律责任,追究何种法律责任,以及在违纪违法涉嫌职务犯罪案件中作伪证的不同阶段(初核阶段、审查调查阶段、诉讼阶段)如何追究法律责任,如何判定证人“故意提供虚假证言”,没有详细规定,执行落空。
《监察法》出台后,《刑事诉讼法》中也未就职能职责的调整对伪证罪等相关罪名的认定相应调整,未将监察调查过程中的伪证行为纳入刑法调整范围。
违纪违法案件中伪证行为的危害性。在诉讼程序中,作伪证等行为属于严重妨碍司法秩序的行为,我国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法尤其是刑事法律,对作伪证等妨害司法行为的制裁均作了专门规定,可见国家立法对伪证等行为的制裁是严密的。
纪检监察机关办理违纪违法案件中的伪证行为与司法诉讼程序中的伪证等行为同样具有社会危害性,证人的不实证言可能严重影响案件事实的认定,造成错误判断,从而影响纪检监察机关的处置结果。
伪证行为的直接危害就是影响党员干部的政治生命,打击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还会影响纪法严肃性,浪费执法资源,降低办案效率,破坏执法公正,难以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纪检监察机关的公信力也将大打折扣。
证人做伪证的原因分析。从证人主观方面看,一是不愿说实情。纪检监察机关办理的违纪违法案件,其对象为党员干部或监察对象,许多行为与职务相关,部分证人和被审查调查人在同一单位,有的还属于上下级,关系比较密切,证人有“抬头不见低头见”“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顾虑,不愿说出实情或者存心包庇。亲属、朋友等特殊关系或存在共同利益的也可能存在不愿说的情形。二是不敢说实情。证人被相关当事人威胁、担心累及自己及家人。三是本有仇怨,趁机故意作假证明打击报复。
从证人作证的客观方面看,一是办案人员水平不高,首次取证时不全面,对重要证人固定证据不及时,或者问询方法不当,留下翻证隐患。二是证人的思想政治工作不到位,未能让证人正确认识自身的作证义务和责任。三是办案规范性不强,记录人未能如实记录,或者谈话人存在指供诱供等违规办案情形,导致证人不能真实表达或真实表达未被如实记录。四是从制度上对作伪证等行为的打击力度不够,伪证成本过低,一定程度上助长了伪证等违法行为。
建立完善的证人制度。完善的证人制度是实现执纪执法公平公正的前提。
一是从前端完善证言规则。对于一般违纪违法案件中证人证言的收集方法、收集人员、程序、地点以及证人资格等要求加以细化明确。还可配套证人作证责任告知制度,事前签署如实作证的书面承诺,从道德上加以约束,增强如实作证意识;配套完善证人权益保护制度,加强对证人人身安全及相关利益的保障,提升作证积极性。
二是从后端完善伪证的认定和责任追究制度。明确伪证行为的责任认定主体、伪证的辨别、确认、反馈以及因虚假证言对待证事实认定处置的程序、方式等。对于经甄别确认为伪证行为的,可视伪证情节轻重适用“四种形态”予以处置,在体现纪检监察机关政治特征的同时,与刑事、行政等法律充分衔接,将违纪违法案件中的伪证及干扰作证等行为纳入《刑法》调整范围,对伪证情节严重的,直接适用《刑法》规定追究伪证人的刑事责任。还可衔接行政法规,从制度上增加对伪证者的训诫、责令具结悔过等惩戒类型。对故意诬告陷害作伪证的普通群众,可给予适当的惩戒措施,如纳入公民个人诚信档案,上诚信黑名单,或与公安等行政执法部门协作衔接,对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或行政拘留,决不能姑息纵容伪证行为。
加强防范意识,规范取证程序。程序的正当化、规范化是预防、遏制伪证行为的基础。
一是要规范取证程序,充分保障证人权利,确保证言的真实性、客观性。比如谈话询问通知、证人权利义务告知、同步录音录像等,避免通过威胁、诱导等非法方法取证,以程序正义保证实体正义。
二是要做好谈话前准备。拟定谈话提纲,突出谈话重点,使谈话笔录尽可能全面无遗漏。
三是笔录要客观真实。证言是主观的,要求笔录必须如实记录证人的真实意思表达,不能加入谈话人的主观臆测。
四是要注重证言的补强。一般违纪违法案件中,被审查调查人通常未被限制人身自由,干扰证人作证的可能性较大,除笔录基本的“七何”要素外,还要注意不容推翻的小细节,对反复不定的证人证言以及重要证人要多次询问,采取有效对策,减少其翻证及做虚假证言的机会。
提高审查调查、审理人员的业务能力及伪证甄别水平是预防伪证行为的重点。审查调查人员要灵活把握审查要点,提高伪证辨别水平,询问证人时能及时发现证言的虚假部分或是伪证苗头,及时提醒揭露,还要善于做询问对象的思想政治工作,确保其消除顾虑,如实作证。
此外,审查调查工作结束时,工作人员还应做好同步录音录像自查。审理人员要提高审核把关能力,加强程序意识和证据意识,尤其是单证审查意识、证据辨别能力。重点审核证人证言有无以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情形,善于利用证据分析方法对相关证据进行系统分析,审核证人证言与其他相关证据能否相互印证、是否存在矛盾,排除合理怀疑,去伪存真,避免陷入思维定式。(刊发于《楚天风纪》2024年第4期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纪委监委 徐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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