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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及处理结果】

  陈某某,中共党员,某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称“县供销社”)主任。2017年,某县东门隧道建设需拆除县供销社租赁给A公司的两间门面房,A公司负责人胡某以房屋刚装修、拆除可能造成较大停业损失为由,拒不配合。因时间紧迫、拆除任务重,陈某某亲自找胡某做工作,初步达成解除租赁合同、退还租赁费、利息及支付补偿款共计25万余元的补偿方案。在补偿资金未到位的情况下,为全力配合隧道建设,2017年4月,陈某某主持召开会议,经“三重一大”决策程序通过了由县供销社垫付给A公司上述补偿款的方案。

  2021年11月,某县审计局在审计中发现了上述垫付且多支付5.3万元补偿款的问题。经该县纪委核查发现,2017年,继县城避险迁建之后,为有效缓解老县城进出口交通拥堵的情况,改善交通条件,县政府将东门隧道作为老县城地质灾害治理和旧城改造的首批重点督办项目,要求涉及县直部门或国家工作人员的,限期拆除、不得拖延。考虑到建设时间紧、拆除任务重且被拆除方拒不配合的客观情况,陈某某主观上是为加速拆除社属房屋、配合隧道建设,未发现其有借机谋取私利或为他人谋利的情形,且经过了“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程序,无人提出异议;2021年12月,陈某某在接受审查期间,积极协助追回县供销社多支付的补偿款,主动挽回损失。经陈某某本人申请、县供销社提供情况说明及相关佐证资料,县纪委在征求县委组织部及陈某某所在党组意见后,报请县委常委会审批,按照“三个区分开来”政策,对陈某某免予党纪处分,予以诫勉。

  【执纪执法要点】

  坚持“三个区分开来”是习近平总书记和党中央着眼党的事业发展全局提出的重要要求,是贯彻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方略,是激励干部干事创业、担当作为的重要举措,准确理解和把握“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对各级党组织开展工作、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广大党员干部履职尽责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本着对干部负责、对组织负责、对党的事业负责的态度,着力提升运用“三个区分开来”的能力水平,精准识别,大胆适用,确保容错在纪律红线、法律底线内进行。适用“三个区分开来”政策时,要辩证地看待容错纠错与“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关系,还要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将容错纠错与运用“四种形态”、精准规范问责融为一体,刚柔并济,严管厚爱。

  【评析意见及指导意义】

  一、准确把握,实事求是,区别对待

  容错并非宽容一切错误和失误,要准确理解和把握“三个区分开来”的适用标准。可以分别从“人”和“事”的角度分析。首先从“人”的角度看主观。一看其主观上是“为公”还是“谋私”,这是能否适用“三个区分开来”的首要标准,重点要区分假“公”济“私”的情形;二看客观上是否履职尽责到位,是否已尽到职责但因意志之外的原因造成工作失误和一定不良后果;三看态度表现,对问题的产生有没有正确的认识,包括对问题产生的原因和自身存在问题的认识,是否积极主动补救整改。其次从“事”的角度看客观。一看是否系先行先试、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以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等情况,是否违反禁止性规定,触碰纪法红线;二看是否履行集体研究程序,或者在集体决策中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或保留意见;三看后果影响,区分是轻微负面影响的“小错”还是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大错”,这也是评判是否适用“三个区分开来”的重要标准。实践中需注意的是,主观上“不谋私”不完全等同于狭义上的“为公”,认定“推进改革”和“为推动发展”时还需从客观上判断是否符合国家改革发展方向,从“人”和“事”的角度结合起来,综合分析研判,切忌机械武断。

  从本案来看,陈某某主观上是为公,能如实说明情况,配合审查工作,积极主动协助单位挽回损失,且客观上垫付拆迁补偿资金是为尽快拆除社属房屋,支持隧道建设,且履行了集体研究程序,没有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或重大损失。综合上述因素,陈某某所犯错误属于“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可予以容错。客观公正,依纪依法,精准实施坚持“三个区分开来”必须严格依规依纪依法,做到有理有据。一是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对被审查调查人的从轻处理处分不代表对案件质量的“松绑”,严格来说,容错案件的证据要求并不低于甚至某种程度上高于一般违纪案件。办案人员除了调取被审查调查党员存在违纪事实的证据材料外,还应调取量纪情节、本人态度、挽回损失或整改等相关证据资料。

  二是要严格办案程序手续。审理谈话中要重点宣传解释“三个区分开来”政策及适用情形,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充分听取被审查调查人对于自己是否适用政策的意见,认真核实被审查调查人的行为及情节是否符合政策适用情形,不能适用的也要向其说明原因,必要时收集相关证据。对于符合情形的,大胆适用,且应在审查调查、审理、处分决定等文书中予以全面客观表述,既能体现对被审查调查党员的全面评价,保障其党员权利,又能减少申诉发生率。本案在容错程序上严格按照《宜昌市纪检监察机关容错纠错实施办法》相关规定,由被审查调查人自行提出容错书面申请,其所在单位、党组织为其提供符合容错的情况说明及佐证材料。

  三是要精准适用政策法规。适用相关依据时,应注意政策的阶段性、时效性、领域性特征,如脱贫攻坚、疫情防控、优化营商环境等领域案件。除《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相关规定外,还应结合不同时期、领域的容错纠错规定,比如《关于做好脱贫攻坚领域违纪违法问责案件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鄂纪办〔2020〕21号)《关于在疫情防控监督中激励保护基层干部积极性的指导意见》(鄂纪发〔2020〕2号)《全省纪检监察机关进一步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发展十条措施》(鄂纪发〔2020〕9号)等,以辩证的、历史的眼光看待和处理改革发展不同时期出现的不同问题,尊重发展历史,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综合考虑问题发生的背景、政策、后果等因素,认真甄别、准确研判、妥善处置,注重“三个效果”有机统一。

  此外,在适用“三个区分开来”政策时还应注意处理好“全面从严”与“容错免责”的辩证关系,严守底线,用足用好“四种形态”特别是第一种形态,精准量纪,坚决杜绝保护变庇护、宽容变纵容。本案中陈某某对集体决策前包括事中未能及时发现补偿数额重复计算的问题,仍负有一定责任,故县纪委虽免予其纪律处分,但仍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对其予以诫勉处理。

  三、容纠并举,正向激励,建章立制

  容错不是纵容,同样的错误不能一犯再犯。除个案纠错外,更要做好容错案件“后半篇文章”,真正做到“容纠并举”,持续释放鼓励干事创业的强烈信号。结合实践来看,主要有三点。一是在处理结果宣布环节,将行为人是否符合“三个区分开来”、是否予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作为处理宣布的内容之一,向所在单位党委(组)、支部大会进行宣布说明,充分利用容错免责正面典型,给想干事者释放积极信号,放大正向激励效果;二是正确对待、经常关心受处理的党员干部,及时开展回访教育疏导。将适用容错免责情形免予纪律处分、同时受到组织处理的人员均纳入回访教育对象,向其说明组织关怀,开展常态化跟踪回访,将回访教育情况向所在单位党组织反馈,作为其民主评议党员、选拔任用等依据,并按规定纳入廉政档案管理。着力让受处分党员干部卸下思想“包袱”,在重塑信心的同时,进一步健全机制,促进成果转化。三是用好用活纪检监察建议、监督检查考核等手段,推动堵塞漏洞、防范风险、建章立制,充分发挥案件查办的治本功能。(五峰土家族自治县纪委监委 徐玉婷  刊发于《楚天风纪》2022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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