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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干部离任交接工作,明确工作责任,保持工作的连续性,防止违纪违规现象发生,根据有关党内监督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纪委监委机关、派驻机构及市委巡察机构所有干部(含借用、聘用人员)。

  第三条 纪检监察干部在办理调任、转任、免职、退休及其他原因离开工作岗位时,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办理离任交接手续。

  第四条 离任交接的主要内容为:重要工作事项包括正在办理的信访件、案件线索等,个人使用物品,其他需要交接的事项等。工作单位变动的必须作出“三转三不带”承诺,即按时转接行政关系、组织关系、工资关系,不在原单位带人、带钱、带物,做到“人走账清”、“人走物留”。

  第五条 市纪委组织部要根据人事调整的进度,及时通知发放《纪检监察干部离任交接表》(以下简称《交接表》),并做好相关督办工作。

  第六条 干部离任时已明确接任对象的,由离任干部本人向接任对象当面移交《交接表》,其中重要工作事项,未完成事项较多的,应请相关当事人参与当面移交,并在《交接表》上签名确认。没有明确接任对象的,应按照前述要求向组织指定的人员移交。

  第七条 移交人应对移交事项及有关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移交监督人承担移交工作的监督责任,对移交工作进行全程监督,一般由分管领导或部室主任、纪检监察组组长担任。

  第八条 离任交接工作应当在岗位调整后的一个月内完成。对不按要求执行离任交接有关规定的,要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条 《交接表》一式四份,移交人留存一份、接交对象留存一份、市纪委办公室、市纪委组织部备案一份。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纪委组织部负责解释,从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纪检监察干部离任交接表:https://img.yichang.gov.cn/upload2020/2020/1210/2020121009440177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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