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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严格管理干部与关心爱护干部的重要论述精神,持续激励广大党员干部锐意进取、敢闯敢为,进一步规范信访举报秩序,营造向上向善、团结和谐的社会氛围和积极健康、干事创业的良好政治生态,根据全省统一部署,在全市开展诬告陷害行为联合治理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厉打击诬告陷害行为

  本通告所称诬告陷害行为,是指采取捏造事实、伪造材料等方式,向有关党组织或纪检监察机关检举控告党组织、党员、监察对象违反党纪、职务违法犯罪等方面问题,意图使被反映人受到不良政治影响、名誉损失或责任追究的行为。

  重点打击以下诬告陷害行为:

  (一)为达个人政治目的,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意图破坏选举秩序或影响干部选拔任用的;

  (二)为掩盖自身违纪违法行为,虚构他人问题转移视线,干扰巡视巡察、监督检查或审查调查工作的;

  (三)冒用党员领导干部或其亲属、身边工作人员身份招摇撞骗,陷害党员领导干部的;

  (四)因个人恩怨、嫉妒心理无中生有,散布党组织、党员或监察对象谣言和不实信息发泄私愤的;

  (五)为获取个人利益,伪造虚假材料,诬告依法履职的工作人员,阻碍其正常工作的;

  (六)对已调查核实并有明确结论的问题,仍通过不同渠道举报,持续制造不良影响的;

  (七)通过微博、微信、短视频平台等网络渠道,编造党组织、党员或监察对象虚假信息,引发舆情炒作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其他应当重点查处的情形。

  二、坚持问题线索“双向”移送

  纪检监察机关在核查过程中发现涉嫌诬告陷害违法犯罪问题线索,其中涉及非党员、非监察对象的,履行审批程序后,将线索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根据侦查情况对行为人进行依法处理。涉嫌犯罪需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检察机关处理。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根据案件事实、证据,严格依法作出处理。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处理结束后,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反馈至移送线索的纪检监察机关,并提供相关材料;涉及党员、监察对象的,按程序组织查处。

  公安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发现涉嫌诬告陷害问题线索,其中涉及党员、监察对象的,在处理结束后,将处理结果按干部管理权限反馈至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并提供相关材料。

  三、严肃追究诬告陷害者责任

  对诬告陷害行为露头就打,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狠刹“乱告状”“告黑状”歪风邪气。经调查认定构成诬告陷害行为的,根据诬告陷害者身份和造成的后果等不同情形,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诬告陷害者的责任。对于构成诬告陷害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虽不构成犯罪,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经查构成诬告陷害行为,但情节较轻的,纪检监察机关或公安机关采取警示谈话、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深刻检查、向被诬告陷害人道歉等方式处理。对于诬告陷害人是党员、监察对象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组织处理、组织处置或党纪政务处分,并通报其所在单位党组织。

  因对事实了解不全面,或因道听途说、偏听偏信,导致出现检举控告失实,不具有诬告陷害主观故意,属于错告,不视为诬告陷害行为。党组织或纪检监察机关对错告问题进行反馈提醒、批评教育后,行为人仍就相同问题持续恶意检举控告,造成不良影响的,作为诬告陷害行为处理。

  四、定期通报典型案例

  定期选取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失实检举控告澄清典型案例,并采取适当形式通报。其中,诬告陷害者是党员、监察对象的,一律通报。对性质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诬告陷害行为,通过媒体公开通报,强化震慑,充分发挥正向激励和反向警示作用。

  五、推动“查诬”“澄清”相结合

  对经调查核实,受到失实检举控告和诬告陷害的党组织、党员、监察对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妥善运用书面澄清、当面澄清、会议澄清、通报澄清、媒体澄清等方式在一定范围内澄清正名,引导澄清对象正确认识和对待群众监督,放下思想包袱,消除不良影响,推动履职尽责,树立扶正祛邪、激浊扬清的鲜明导向。

  六、充分保障党员群众监督权利

  欢迎广大党员群众积极参与,正确行使监督权利,共同抵制诬告陷害歪风邪气,客观、真实提供相关涉嫌诬告陷害问题线索,我们将对问题线索进行核实,依规依纪依法处理,并对举报人个人信息和举报内容严格保密,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举报电话:12388(纪检监察机关) 110(公安机关)

  来信地址:宜昌市西陵区胜利四路52号(宜昌市纪委监委信访室收)

  宜昌市城东大道116号(宜昌市公安局法制支队信访大队收)

  邮政编码:443000

  举报网址:http://hubei.12388.gov.cn/yichangs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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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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