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dangyang_dysjwjw 发布时间 : 2020-12-04 来源 : 当阳市纪委监委网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市纪委常委会(监委委务会)议事与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市纪委常委会或监委委务会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项,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个人或少数人无权决定重大事项。
第三条 市纪委常委会与市监委会议合并召开,一般不单独召开市监委委务会议。干部人事问题由市纪委常委会研究,监委委员列席。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 议事范围主要有:
(一)传达学习、贯彻落实党中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省委、省纪委监委、宜昌市委、宜昌市纪委监委和市委的重要会议、重要文件、重大决策部署;
(二)讨论决定市纪委监委向上级纪委监委和市委的重要请示、报告,市纪委监委或提请以市委名义发布的重要文件或出台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市纪委监委召开的重要会议或举办的重要活动方案;
(三)讨论市纪委常委会向市纪委全会的报告,市监委向市人大常委会的专项工作报告;
(四)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讨论决定市纪委监委领导班子分工、内设机构设置、调整和组织建设事项,讨论决定干部人事事项;
(五)按照管理权限,讨论党纪政务处分决定或建议、问责决定或建议、纪律检查建议或监察建议、移送审查起诉意见等;
(六)讨论决定市纪委监委机关年度预算和重大经费使用管理等事项;
(七)讨论全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以及需提请会议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章 程序及要求
第五条 会议由书记(主任)召集并主持或委托副书记(副主任)主持,原则上每月相对固定于15日和30日召开。根据重大或紧急工作需要可以临时召开。
第六条 市纪委书记(主任)、副书记(副主任)、常委和监委委员出席会议。除涉及讨论研究案件、人事外,由办公室主任负责会议记录、办公室其他人员列席。有关人员根据需要列席会议,报书记(主任)审定。
第七条 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到会方能召开。案件审理、研究决定重大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到会。讨论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市纪委常委到会。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组成人员,应当在会前请假并对会议议题提出有关意见或建议。
第八条 会议议题由各室(部)、派出机构提出,经分管常委(委员)、副书记(副主任)同意后报办公室收集汇总后报书记(主任)审定。会议时间和议题确定后,各相关室(部)、派出机构应于会议召开前1天将有关书面材料按规定送办公室(涉及案件、考核、人事等事项除外)。除临时召集外,会议时间、议题应提前1个工作日通知到各班子成员,会议材料一般应同时送达。
第九条 会议实行民主、科学的决策程序。根据议题需要,可由主持人或分管领导及汇报人员介绍情况,参会人员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因故未到会者可用书面形式提交意见。会议议题讨论后,由主持人集中讨论意见,提出决策意见,提请会议表决。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会议决定事项经半数以上应到会组成人员同意后为通过,未到会的组成人员意见不计入票数。
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如涉及会议组成人员本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本人应当回避。
第十条 会议应当准确完整做好记录并存档。会议决定事项,除不宜公开的外,应当及时整理和编发《会议纪要》,由书记(主任)签发,也可由书记(主任)委托副书记(副主任)签发,送全体班子成员及其他相关人员。
第四章 落实与督办
第十一条 会议作出的决定、决议或通过的工作事项,每位参会人员必须坚决执行,个人无权改变,并严格执行保密纪律,严禁泄露会议内容。
第十二条 根据市纪委监委班子成员分工,各位班子成员对会议决定的涉及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有事项,负有落实和督促检查的责任。各承办室(部)、派出机构须按照职责分工抓好相关工作落实。办公室应对有关事项的落实进行检查督办,定期汇总情况向书记(主任)报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对重大突发事件或遇紧急情况,难以及时召开会议的,可由书记办公会议研究暂作决定,事后应及时向纪委常委会(监委委务会)报告。
第十四条 本规则所涉及的内容,凡党和国家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严格遵照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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