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立主审人负责制。审理室受理的每个案件,应由分管常委商室主任(或牵头负责人)确定1名主审人,牵头该案件审理工作,全面阅核送审文书档案并听取被审理对象反映情况后,独立自主提出主审人初审意见,并对该意见完全负责。

  二、建立室主任牵头集体研判机制。主审人完成审理后,由室主任(或牵头负责人)主持室务会,在逐一听取各工作人员意见基础上,集体分析研判提出审理意见,作为审理室正式意见。如审理室正式意见与主审人初审意见不一致,应如实在审理报告中反映。室主任(或牵头负责人)应充分发扬民主、听取意见,并对该审理意见负责。

  三、建立委分管领导专题审核把关机制。审理室提出正式审理意见后,应报委分管领导独立阅卷并提出审核意见。如分管领导不同意审理室意见,一般可召集专题会议研究,在充分发挥民主并达成一致的基础上重新提出正式审理意见。如不能达成一致,委分管领导可提出审核把关意见。

  四、建立案件综合评审机制。委机关成立案件评审小组并建立综合评审机制。审理室根据工作需要,对审理工作中纪法裁量权较宽、事实争议较大、当事人反应较多、社会影响面较广的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及时提请案件评审小组组织评审。每次评审应集中一批同时段、同类型案件,以便综合平衡提出评审意见。综合评审意见只作参考,不能代替市纪委常委会研究意见。

  五、建立被审查对象及时回访机制。审理意见提交市纪委常委会之后,审理室应安排包括主审人在内的2名同志送达审理文书,就案件事实和案件处理回访被审理对象,并向分管领导乃至市纪委常委会逐级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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